中国保监会昨日公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送审稿)》印发稿(以下全称《办法》)。保监会涉及负责人昨日向本报记者回应,《办法》未来将会于年内实施。
和原本有关文件比起,《办法》大幅提高了保险投资者的门槛。保险投资方需倒数三年盈利保监会涉及人士昨日向本报记者回应,《办法》的核心内容在于特别强调了保险投资者的持续出资能力及经营能力。因而,无论内资还是外资,其投资保险公司的门槛被大幅度压低。
根据《办法》规定,境内企业法人向保险公司投资大股东,应该合乎以下四个条件:具备较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具备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持续出资能力;正式成立3年以上,财务状况较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倒数盈利;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谨慎性条件。境外投资者投资保险公司的新“门槛”是:最近1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亿美元,最近3年信用评级A级以上,最近3年持续盈利,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应达注册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平均水平,其他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高于权重风险资产总额的10%;公司管理较好、内部掌控完善有效地。而原本境内外企业参股保险公司依照的法规《向保险公司投资大股东的暂行规定》(1999年12月24日施行)对企业投资保险公司的拒绝是:经企业行政主管机关或董事会批准后;经营状况良好,且有盈利;净资产超过总资产30%以上;所投资金为企业自有资金,且来源不顾一切。
与原本规定比起,《办法》显著特别强调引人注目了入股企业的倒数出资能力及持续盈利能力。保险公司股权代持被禁令保险公司股权代持问题,也被首次划入保险法规条例。《办法》明文规定,禁令投资人为其他机构代持保险公司股权。
保监会上述人士回应,此举主要针对那些“曲线”投资保险公司的单一股东。他举例说道,按照规定,单一企业法人投资一家保险公司的股权比例不得多达20%,然而,一些早已看清比例下限的单一企业,为了能提供保险公司更加多股份,通过借其他企业的壳,来间接持有人保险公司更加多股权。业内人士指出,保险公司股权代持现象不存在较小风险隐患,更容易造成保险公司陷于被一家企业或一个人“隐形”掌控的危机,对于保险公司的长年发展十分有利。
发起人三年内不得出让股权《办法》的另一个核心内容是,发起人所持有人的保险公司股权自公司正式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出让。这是保监会首次就“发起人股权转让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近年来,不少民营资本抱着“油炸牌照”的心态发动重新组建保险公司,等候开业过后溢价使出。
发起人抽逃资本的现象屡屡有再次发生,造成很多筹划的保险公司仍然正处于资本金不做到的窘境,这已严重影响了保险公司的长时间运转,并引发了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业内人士分析指出,保监会上述措施目的约束发起人短期买入、急功近利的心态,不利于新的另设保险公司股权结构的平稳。另外,根据《办法》规定,股东可以质押其持有人的保险公司股权,但应该签定股权质押合约,且股东质押股权不得伤害其他股东利益。为防止风险,保监会拒绝保险公司应该强化对股权质押和中止质押的管理,及时将股权质押信息在股东名册上展开注册,并订于每季度末将股权质押情况向保监会报告。
保险公司股权质权人转让保险公司股权时,也应该合乎有关规定,同时报保监会批准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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