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报》报导图片据《大公报》报导,被告黄之锋(22岁)、林朗彦(25岁)和周庭(22岁)在本案同被控一项煽动他人坚称而参予予以批准后进发罪;黄之锋另被控一项的组织予以批准后进发罪,他与周庭又被控一项坚称而参予予以批准后进发罪。他们假释期间除非获得法庭免税,否则不得离境。据理解,黄之锋自称为接到欧洲多个的组织邀,到当地共享香港“近期社会情况”,因此已计划好于本月27日至下月17日期间离港,到意大利国会听证会、法国国会交流,到英国牛津大学辩论社任演说嘉宾等等。
黄之锋并向法庭递交机票、行程不作证明,期望法庭可免税他于上述日期的离境容许、宵禁令及往旺角警署等候。不过主任裁判官钱礼先批评,为何黄之锋并未向法庭申请人离港,之后预早出售本月27日凌晨抵达的机票,“怎么会假设法庭一定会批准后离境?”再行批评他曾多次不遵从假释条件,还包括不如期到旺角警署等候,及疑违禁足令现身案发现场附近。裁判官直言,找到黄之锋每次应讯都有事要申请人,指出再行让他假释期间离港并不合适,更加最重要是他想参加的会面都不最重要,故不批准后他的申请人。
黄之锋散庭后回应,对裁判官拒绝接受其申请人感觉失望,并抨击同一位裁判官于9月曾批准后他离港到美国国会参加听证会,而今却指出参加意大利或法国国会听证会不最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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